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对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均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却常因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使得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作为中小股东应如何依法行使知情权?不妨通过一则案例看一看。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系被告A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
李某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陆续转走了A公司绝大部分资产,且拒绝向其公布A公司的财务情况。
为了解公司财务情况,李某于2023年6月向A公司寄送《股东查账申请书》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A公司并未给予李某回复,致其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提供相应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资料和会计账簿等资料供原告及原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查阅、摘抄、拍照与复制。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的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原告李某系被告A公司的股东,持有其10%股份,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李某向A公司书面请求其行使查阅权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属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而A公司未予回复,故对原告李某诉请被告A公司提供相应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资料和会计账簿等资料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查阅、复制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知情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保护自己股东权益的敲门砖。中小股东采取较多的诉讼策略是书面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法定范围内的相关材料以供查阅,如遭到公司拒绝,则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提供材料以供查阅。一般情况下,除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外,法院均会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此外,公司经营管理也应做到规范化和人性化,不可忽视中小股东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