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巢湖法院立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在移送上诉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及保全担保材料。本院审查后,依法出具民事裁定,对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财产予以查封、冻结。被告上海某建设公司得知情况后,向本院提出异议,表示虽然目前本案处于上诉期间并未生效,但被告因原告的财产保全行为已造成经营困境,请求对公司账户予以解封,同时提供了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通过对已保全的上海某建设公司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着公正、善意、文明保全理念,即对能采取“活封”、“活扣”措施的,尽量不“死封”、“死扣”,依法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帐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故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部分解除对上海某建设公司的冻结措施,能够达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据此,2024年3月11日,本院下达民事裁定,解除对上海某建设公司名下价值700余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典型意义
绝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打官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金钱的给付。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却“赢了官司赔了钱”。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律规定了诉讼保全制度。诉讼保全不仅可以防止判决难以执行,还可以促成案件和解,但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保全则会给被保全人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在处理保全案件时,法官需要对被保全的当事人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最大限度降低对其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巢湖法院在办理上述建设工程施工案件过程中,秉持善意保全理念,采取灵活保全措施,生动彰显了诉讼保全制度的魅力,也激活了企业经济发展的“一池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