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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抚养权变更,子女说了算
作者:张琼  发布时间:2024-01-09 15:26: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巢湖法院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已年满8周岁子女的意见,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甲男与乙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女孩小丽,已年满9周岁。2021年甲男与乙女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约定婚生女孩由甲男抚养。现乙女以小丽系女孩、随年龄增长和甲男生活不方便,且乙女现在生活条件基本稳定为由诉讼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小丽由其直接抚养,且不要求甲男给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甲男对变更抚养关系没有异议,但随谁生活应由小丽自己决定。庭审后,承办法官征求小丽的意见,小丽向法庭陈述了其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乙女对其要求严格,对其错误行为进行惩罚的情况,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甲男生活,不愿意随乙女生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乙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承办法官对乙女在子女的教育方法进行了批评教育,一方面对子女教育不能方法简单粗暴,另一方面虽然小丽不和其一起生活,但仍要加强对小丽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关心、关注,通过甲男、小丽爷爷奶奶等亲属,老师、同学等身边人加强与小丽沟通交流,钝化其母女间隔阂,培养母女感情。希望通过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教育、培养,让小丽成人、成才,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乙女在判决后,对自己在女儿教育方面上的失败表示愧疚,同时也表示在以后生活要加强与小丽沟通联系,并注意沟通、交流的方法。

法官寄语

孩子是父母爱情的结晶,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但不是父母个人财产,在想要孩子的时候都来抢,在不想要的孩子时候都来推。在孩子年满八周岁时候,孩子已有自己的情感和基本的判断,孩子抚养权的决定应充分征求孩子的意见,而不是父母来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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