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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力争最快速度!巢湖法院二十天审结一起涉科创企业案件
作者:翟曼丽  发布时间:2023-12-20 12:55:52 打印 字号: | |

近期,巢湖法院积极落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合肥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举措》,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工作要求,推动简案快审,仅用时二十余天审结一件涉科创企业买卖合同纠纷,实现了涉科创企业案件效率最大化。

原告某玻璃公司是位于巢湖市范围内的一家科创企业。202185日,原告与被告某门窗厂签订《玻璃产品定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玻璃制品,被告于供货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应玻璃制品,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致成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玻璃公司与被告某门窗厂签订买卖合同,并如约供应货物,双方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结清货款,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差欠的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但差欠数额应为本院查明核减后的174141元。双方合同约定于2022131日结清货款,逾期欠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止,现原告诉请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2221日起按照LPR四倍标准计算利息至款付清止,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诉请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某门窗厂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冯某某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考虑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人格、没有独立财产的特殊自然人性质,即某门窗厂与冯某某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最终承担责任的仍然是冯某某,故无须判令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某门窗厂(经营者: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某玻璃公司货款174141元及利息(以174141元为基数,自2022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日止);二、被告某门窗厂(经营者: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玻璃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970元;三、驳回原告某玻璃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提起上诉又撤回上诉,本案生效。

本案从立案至审结仅用时二十余天承办法官积极落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合肥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举措》“力争最快速度审结涉科创企业案件的要求”,切实做到涉科创企业“优先送达、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判决”,最大限度减轻科创企业司法诉累,节约科创企业司法成本。今后,巢湖法院仍将秉持法治护航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理念,在服务保障科创企业发展方面再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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