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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应用——上海某服饰公司诉王某某、第三人江苏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作者:祝成函  发布时间:2023-12-15 12:56:45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系第三人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差欠原告违约金久拖未付。经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给第三人加工合同所有款项都汇入被告个人账户,导致第三人不能履行违约金偿付义务。

审理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常见情形之一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存在混同,无法区分。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为股东,长期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给公司使用,用个人账户收取原告与第三人合同款项,且该收取公司款项的个人账户与被告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存在多次转账行为,属于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人格混同情形。现第三人江苏某公司已无法清偿债务,被告王某某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对第三人江苏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寄语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也表现在拥有财产独立上,当其财产与股东财产出现混同、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也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为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在实践生活中,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常态化排查公司在经营生产中是否存在资产、财务等方面混同的情况,将公司面纱被刺破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当个人或者企业面临法人独立地位或出资人有限责任被滥用、以恶意逃避债务时,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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