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借给前夫使用,车辆却被前夫卖给二手车商了?
孙女士和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孙女士贷款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因李先生提出要求,孙女士将该车辆借给了李先生使用。后孙女士找李先生要回车辆,却发现自己的车已经被李先生卖给了二手车商唐先生,《车辆转让合同》上虽然有自己的名字,但并非本人所签。孙女士遂将李先生和唐先生诉至巢湖法院,要求返还车辆。
巢湖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孙女士将车辆借给李先生后,李先生即与唐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约定由李先生(甲方)将该车辆产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唐先生(乙方),唐先生支付转让款十万元。唐先生辩称,因为李先生称其与孙女士系夫妻,自己基于信任与李先生进行交易,但自认合同甲方处孙女士签字为李先生代签,且经检查车辆行驶证后发现登记车主系孙女士,并非李先生。
巢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车辆系孙女士与李先生在离婚后购买,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登记在孙女士名下,孙女士系车辆所有权人,李先生转让车辆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唐先生在受让案涉车辆时,明确知悉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孙女士及车辆转让合同上孙女士签名系李先生代签之事实,未审查李先生是否经孙女士委托,所称合理信赖李先生在签订车辆转让合同时与孙女士系夫妻关系亦无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唐先生在受让案涉车辆时非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案涉车辆,孙女士有权追回。唐先生向孙女士返还案涉车辆后,就已支付车辆价款的损失,仍可向李先生另行主张权利。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受让人可通过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据审核处分人转让车辆时的合法正当性。因此,在二手车买卖的过程中,受让人应当认真审核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所有权人,避免增加不必要的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