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法院在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对其信用进行修复,帮助小微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案件详情
9月1日,申请执行人何某向巢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64000余元。9月6日,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于当日即履付5800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余款。
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以消除因该执行案件对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巢湖法院结合案情进行审查后,主动服务,向安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该公司能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予以证明,并加以鼓励。
据悉,《自动履行证明书》类似于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出具的结案证明,但又不同于结案证明。《自动履行证明书》区分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是结案证明进一步细化的结果。
法官说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行为不仅是守法诚信意识的体现,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升级,更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维护执行公信力和法律权威。为倡导和鼓励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法院不断探索正向激励机制,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司、企业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的举措,可为今后其在行政审批、招投标评审、信用评价、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障碍,这一举动是改进优化执法活动的有力抓手,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具备较高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