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提要
小王和小陶原是合作伙伴关系。2016年,因做生意需要,小陶向小王借款五万元,后迟迟没有还款。
2018年年底,小王多次催促小陶还款,小陶向小王承诺于2020年5月前还款,并向小王出具了一张欠条。小陶还让自己的父亲老陶在欠条上签字,但老陶仅在欠条上署了名,并没有表明借款人或保证人身份。
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小陶仍未还款。小王无奈将小陶及老陶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陶和老陶连带偿还借款。
巢湖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汪昌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原告小王持小陶出具的欠条要求小陶还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小王诉请老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老陶虽在欠条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也未表明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故小王要求老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需他人提供担保,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注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样。同样,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保证人”或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