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炎炎夏日,大家羽绒服都压箱底,但服装加工厂里缝纫机却踩个不停,夏季加工轻薄羽绒服,初秋上新销售正当时。但是加工过程中定作人要求解除合同,承揽人拒绝返还货物,双方僵持不下,如不迅速解决,夏转秋冬转春,错过销售时机损失更大,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张某与赵某、尹某约定由张某提供羽绒、胆布、面布、织带等物料,赵某、尹某承揽加工轻薄羽绒服,双方约定了交货时间、加工价款等。赵某随后把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六安某服装加工厂实际加工。因赵某未配合张某查看加工进度,张某遂短信通知赵某解除加工合同。关于如何退还物料及支付加工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自去年夏持续到今年夏仍未能解决,物料及半成品等仍堆放在六安某服装加工厂。
法院审理
巢湖法院黄山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审查证据,分析认为双方约定的交货期未至,赵某未配合查看加工进度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但同时注意到,张某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依法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因双方对张某三次物料交付的具体种类、数量、规格、米数均存在争议,且加工过程中多项物料附着混合,如何返还物料成了难题。此外,赵某要求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加工费,否则不配合返还,双方僵持不下。为妥善解决纠纷,经多方沟通,7月8日,赵某从六安某服装加工厂把案涉羽绒物料拉回巢湖工厂。7月12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清点物料及确认部分完成的加工量,清点过程中发现部分胆布等物料遗失。经充分沟通,双方确定羽绒、胆布、面布、里布、花边织带、袖口螺纹等物料的基本数据。谈及加工费数额时,双方各执一词,情绪对抗激烈。
后双方均到庭表达了真实意愿,张某希望尽快取回物料安排后续加工,争取在初秋出售羽绒服以减少损失,也同意支付合理的加工费;赵某主张已完成部分的加工费,其支出的运输、仓储等费用可协商。经协调,双方互相交底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庭审结束当日,承办人随张某至赵某工厂现场清点物料,当场装车,扣减遗失物料合理赔偿款后,张某另支付赵某加工费13000元,双方互相出具收条,均承诺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即时履行完毕,案件以张某撤诉结案,案结事了。后张某邮寄锦旗,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七十九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