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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丨从法庭到村庄:槐林法庭运用“乡贤+”资源打造“家门口”的人民法庭
作者:汪旻雯  发布时间:2022-06-06 17:03:09 打印 字号: | |

老徐是巢湖市槐林镇上的一位“乡贤”,更是巢湖法院槐林中心法庭的一名“诉讼联络员”。这位“诉讼联络员”平日里热心参与法庭调解群众纠纷,积极帮助宣传法律政策,今年以来已经协助槐林中心法庭调解案件20余件,在法庭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润滑”作用。群众纷纷称赞:“上法院找老徐帮忙,准没错!”

基层司法,如何缩短法庭与村庄的距离?

选取本地“乡贤”是槐林中心法庭“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特色举措。尽管法庭是专门面向农村的司法机构,但是仍和村庄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时空距离。以槐林法庭为例,该法庭辖槐林镇、坝镇、散兵镇三个乡镇,33个村居、社区,辖区面积353平方公里,许多居住在边远村镇的当事人到法庭参与诉讼十分不便。

除却时空上的距离,许多农村群众对于法庭更存在心理上的“距离”。相较于日常打交道的“近在眼前”的行政机关,广大农村群众对于不常来往的法庭往往感到“远在天边”。如何让村民便捷参与诉讼,成了人民法庭开展基层司法工作的“顽症痼疾”。

乡贤参与,让司法更接近乡村

为了让村民较为便利地进入司法场景,缩短法庭和村庄间的时空距离和心理距离,槐林中心法庭开创性地选择了“乡贤”作为“诉讼联络员”。那么,诉讼联络员究竟是如何配合法庭开展工作的?又能否发挥协助法庭化解纠纷、便利群众参与诉讼的预期作用?一起来看看!

场景一:夫妻离婚为财产分配争执不休,多方斡旋成功调解

小朱诉至法院要求与小亮离婚,双方却因戒指、手镯、生活物品如何分配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为彻底化解纠纷,节约司法资源,诉讼联络员老徐多次与双方沟通,以“拉家常”的方式了解他们的真实诉求,并主动提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选择,最终,小朱与小亮就解除婚姻关系及财产分割在法庭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一步到位”。

场景二:因农药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耐心引导化解纠纷

原告小李是经营农药买卖的个体工商户,因小向未给付农药款起诉至法院。小向却辩称小李交付的农药有质量问题,拒绝付款。因无法查清案涉农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加之小向出于对诉讼的陌生感对庭审存在抗拒情绪,双方一时僵持不下。于是,诉讼联络员老徐在庭前调解阶段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庭审规则,引导原被告双方理性表达,在庭后更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协助制定调解方案,最终案件“定分止争”,双方“服调息讼”。

场景三:父亲拒不给付抚养费,情法一体圆满解决

然然的父母离婚后,因然然父亲未给付抚养费,然然母亲将其告上法庭。考虑到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直系亲属关系,为实现情与法的统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诉讼联络员老徐通过“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方式,成功说服然然父亲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案件以然然母亲撤回起诉而圆满解决。

在与“诉讼联络员”相互配合化解多起纠纷的过程中,槐林中心法庭成功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对于一般的纠纷,特别是农村高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可由诉讼联络员进行调解处理;若调解不能,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联络员直接与槐林法庭承办法官电话联系,由法庭协同诉讼联络员组织调解。若调解依旧无法解决纠纷,则由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约定开庭时间和地点。通过规范化、程序化推进诉讼联络员参与调解流程,槐林中心法庭成功化解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等数十起纠纷,实现了司法与乡村的良性互动。

为群众办实事,槐林中心法庭一直在路上

相较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由“乡贤”中选择诉讼联络员具有天然优势。“乡贤”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社会威望和个人魅力,又不具有行政背景,更易得到群众的信任与配合,将乡贤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补充方式纳入多元解纷化解机制中就是“用群众的办法解决群众的纠纷”,对于协助法庭处理农村群众纠纷,促进司法参与基层治理均具有重要作用。

接下来,巢湖法院槐林中心法庭将持续积极吸纳有志于纠纷化解和服务社会的乡贤加入诉讼联络员队伍,发挥好乡贤在处理群众矛盾纠纷化解中的积极作用,为推动诉源治理、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和谐平安社会贡献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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