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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维权】以案说法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遭遇意外死亡
作者:王琪  发布时间:2022-05-05 12:51:39 打印 字号: | |

能否认定工伤?法院判了

“五·一”国际劳动节到了

每一个在岗位上兢兢业业的你

都是这个节日的主人公

劳动者的奉献应该被歌颂

劳动者的权益更需要被保护

案情回顾

下班路上意外死亡 工伤认定成诉讼

劳动者荚某某受某环境公司分公司雇佣从事保洁工作。2020922日,荚某某在工作结束后至巢湖市向阳南路与东塘路交口向西5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21426日,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荚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环境公司分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死者荚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且不符合下班途中情形,遂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21820日,合肥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巢湖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该环境公司分公司不服行政复议,于2021928日向巢湖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工伤认定 工伤赔偿起纷争

20211018日,巢湖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环境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环境公司分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12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工伤人员荚某某的近亲属张某英等人因双方工伤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环境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坚持释法调解 劳动者权益得保障

在此工伤赔偿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涉赔偿款项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环境公司及其分公司赔偿张某英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770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不能仅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荚某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受某环境公司雇佣从事保洁工作,其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巢湖市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致力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切身利益,加强劳动用工法律宣传,有效的帮助劳动者学法、懂法、守法,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营造文明和谐的法治氛围,增强劳动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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