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合肥法院网上立案若干事项予以规定。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对登录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安徽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所提交的立案申请进行登记受理的工作。
第二条 网上立案适用范围为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民事强制执行案件等。
第三条 各法院应当配备足额网上立案法官专项负责网上立案,如发生人员变更,应当在移交工作后及时向合肥中院立案庭报备。
第四条 网上立案采用无纸化操作,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接收电子材料,当事人不再提交纸质原件。
各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要求提供原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
第五条 各法院应当按照立案工作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回复。非工作时段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顺延至此后首个工作时段办理。
对于当事人网上立案申请的办理回复,各法院主要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答复。通过其他形式答复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中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网上立案申请的处理方式分为予以登记立案、不予登记立案、告知补正和其他等。
网上立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七日内予以登记立案,并在线生成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送达当事人。
网上立案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不予登记立案,并释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网上立案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在线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七条 网上立案短信推送通知当事人的时间节点分别为,网上立案申请开始办理、要求补正、补正期届满和办理结束。
第八条 关于网上立案的相关规定由合肥中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并在施行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