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巢湖法院柘皋中心法庭成功解决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赵某一承包了约110亩藕塘,被告赵某二承包的稻田与赵某一的部分藕塘相邻。2021年5月29日左右,赵某二请王某某使用无人机为其承包的稻田喷洒农药。6月初,赵某一发现其藕塘与稻田相邻部分的莲藕大面积坏死,因与赵某二协商不成,于9月初起诉至巢湖法院,要求赵某二赔偿损失。
柘皋法庭受理此案后,基于审理此类案件经验,承办法官认为本案应以调解解决为宜。随后便分别召集原、被告到庭,问询案件细节并组织调解。但一开始调解工作很难推动,主要争议在于藕塘损失与喷洒农药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因原告发现莲藕受损至其起诉时,已经过了三个月,藕塘与稻田现在的情况不能反映当时的情况。原告又未能保留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抗辩其稻田与藕塘之间有田埂、芦苇片等较长间隔,认为藕塘损失与其稻田喷洒农药之间没有关联性。原告遂申请对因果关系及藕塘损失大小进行鉴定。但经过与相关鉴定机构的沟通得知,此时距离事发时间较长,因果关系和损失的鉴定均有较大难度,并且鉴定费用较为高昂。
鉴于此,承办法官考虑从案件细节入手,希望能先确定因果关系,为后续案件审理或调解打好基础。在第一次庭审固定部分证据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原告的申请,法庭追加了为赵某二操作无人机喷洒农药的王某某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经过两次庭审不断地挖掘细节、有针对性的询问,一步步让不清晰的案件事实得以明了,厘清了事发经过。加上从气象部门调取的气象信息作为佐证,终于可以认定王某某在操作无人机为稻田喷洒农药时,因突发大风致部分农药飘洒至藕塘,致使莲藕部分坏死。
承办法官遂又开始组织双方调解,一番工作后,双方的调解方案差距仍比较大。此时的一大难题是莲藕受损失的金额怎么确定,因本案所涉标的具有特殊性,莲藕长在水下,光从莲叶并不能完全判断莲藕的损失。如继续委托鉴定,则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将确定范围内的莲藕全部或部分采摘上来,并区分哪些莲藕绝收、哪些莲藕减产,以此鉴定损失。如果案件这样审理下去,则势必多出较为高昂的鉴定费用,且原告需要先行垫付这笔费用,鉴定损失多少未知,能否及时拿到赔偿不说,还要先行投入不少。故即使最终鉴定出损失作出判决,对于原、被告来说,都不是最好的结果,不能有效的化解纠纷。考虑如此,承办法官通过多方了解,大致估算原告的损失,又一次次与原、被告三人分别沟通,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做退一步想”,阐释法律与情理。最终,承办法官用“热心、细心、耐心”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截至目前,两被告基本履行完赔付义务。
该起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公平正义,提升了政法工作的公信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