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却仍抱着侥幸心理借机牟利,最终受到法律惩处。12月15日下午,巢湖法院对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并作出判决,判令张某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彻底删除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其侵权所用的网络账号。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布实施后,巢湖法院审理的首例公民信息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张某明知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多次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交易信息15000条左右,并以虚拟货币“USTD”结算方式加价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张某的行为也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认罪认罚,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并向社会真诚悔过道歉,巢湖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巢湖法院审理的该起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加强了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