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巢 湖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学烈、陈文芳、王水霞: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巢湖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81民初2358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承办人:翟华菁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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