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巢 湖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庆林、刘飞、巢湖英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蓉军与你追偿权纠纷【(2021)皖0181民初353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翟华菁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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