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巢 湖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康、任迪、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陈洋、张玲、祝成明、江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与被告陈洋、张玲、陈康、任迪、祝成明、江晓君、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81民初1006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叶朝宗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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