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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康、任迪、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陈洋、张玲、祝成明、江晓君开庭公告
作者: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1-02-22 09:47:41 打印 字号: | |

陈康、任迪、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陈洋、张玲、祝成明、江晓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支行与被告陈洋、张玲、陈康、任迪、祝成明、江晓君、巢湖优尼雅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卡拉优尼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81民初1006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 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分(节假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十二

 

承办人:叶朝宗   民二庭

联系电话:0551-82172673

 

 

 

 
责任编辑: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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