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偷渔”者获刑又道歉
本报讯(记者 唐欢 通讯员 何彩琳)在巢湖禁渔期,顶风作案,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11月30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一审判决,同时责令33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该道歉信于今日(2021年2月4日)刊登于本报三版。该案是巢湖法院首例环境资源领域登报道歉案件。
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魏安文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被告人邓立军、汪照云等32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负责收购、销售。邓立军、汪照云等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水产品75000余斤,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安文等33人对其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渔业资源损失,并承担评估费用。
巢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多次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责令33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
法官说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发布了《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决定对巢湖主体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渔期暂定10年。该案被告人魏安文等33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司法导向,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用法律的“界碑”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为打造美丽巢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