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巢湖法院 | 【司法调研】想嫁兵哥哥?法律关于军婚的特别保护你必须知道!
作者:季婧  发布时间:2021-01-04 11:13:28 打印 字号: | |

成为一名现役军人的妻子是一件非常光荣的事,而且法律特别保护军婚,有了国家强制力的加持,“愿得一人心,白首不分离”不再仅仅是诗句。更有坊间传闻:“在军婚中,如果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就离不了。”真的是这样吗?

军队是国家稳定的基石,现役军人的职业、使命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婚姻家庭关系。为了保障现役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免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我国现役军人的婚姻受法律特别保护。(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的军人不享受现役军人的待遇。)这最早体现在1997年《国防法》第59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现行《婚姻法》第33条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婚神圣不容破坏,《刑法》特别规定破坏军婚罪,任何破坏军婚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这并不代表军婚不能离婚。

一、涉军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对涉军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规定如下:“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意见》已因2014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施行而废止。

众所周知,“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也有特别规定。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现役军人入伍前必须统一注销常住户口,服役期间须办理军人身份证,统一由军队管理,故现役军人的住所地为军队单位所在地。若现役军人被派出一年以上的,以该派出地为经常居住地,但也有部分军人未注销常住户口的情况。

2001年最高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33号)规定:“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但该规定现已被2012年最高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代替。《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综上,涉军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现役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仅一方当事人为现役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既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参照一般管辖规定,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军离婚案件的离婚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是军婚保护条款,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现役军人一方享有“一票否决权”,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会尽力调解和好。但该“一票否决权”只是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不能绝对产生无法离婚的法律后果,因为该条但书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001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所以,当现役军人有上述行为时,其配偶申请离婚就无需征得现役军人同意,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同时结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若现役军人配偶为无过错方,现役军人一方还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现役军人向其配偶提出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应按《婚姻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2001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军离婚案件的离婚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代表军队对现役军人婚姻实施管理,现役军人离婚须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其中,第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三、军婚神圣,破坏军婚必受惩罚

现役军人作为特殊群体,肩负着保卫祖国的重任,他们的婚姻受到国家法律的重点保护,我国《刑法》特别设立破坏军婚罪进一步保障军婚,破坏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会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恋不容易,军婚更不容易!希望准军嫂们在步入军婚殿堂前能对相关法律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对自己将做的选择有更多的担当,经过冷静考虑方能落子无悔地践行:“你守护国家,我守望你!”


 
责任编辑:本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