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巢 湖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来秀、合肥供销兴隆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2020)皖0181民初4305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蒋道利 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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