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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丨【以案释法】夫妻婚内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离婚后能反悔?
作者:曹非凡  发布时间:2020-12-10 10:09:22 打印 字号: | |

巢湖法院处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男方要求对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进行分割,理由是,房屋系婚内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庭审时女方拿出一份双方婚内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系二人为儿子购买,暂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待儿子18周岁后即过户给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该房屋不能予以分割。男方却辩称,房屋是双方赠与儿子的,由于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自己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分割一半房产。

争议焦点

该案件到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履行婚内协议,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房产没有办理过户,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释法

该协议系夫妻双方婚内对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并不是单纯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

赠与系受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赠与可以无条件也可以有条件,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具有任意撤销权。该案男方要求撤销赠与,分割房产,由于其与女方的约定系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即把夫妻共同房产给予儿子所有,不能够认为系双方与儿子之间的赠与约定,所以该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在法官的释明下,上述案件男方请求撤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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