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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基层 双提升】时过立冬寒风起 巡回法庭暖人心——巢湖法院民一庭巡回办案化解一起赡养纠纷案
作者:徐瑞  发布时间:2020-12-03 09:36:33 打印 字号: | |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老人含辛茹苦将儿女养育成人后,却享受不到儿女的赡养,晚景凄凉。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巡回审理一起年近八旬老人起诉三个子女的赡养纠纷案。

生养三个子女  老来无人赡养

孙奶奶是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居民,今年76岁,育有三个女儿。三个女儿中,最大的已经56岁,最小的也有43岁。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为了“养妈”这件事,三个子女竟然闹得不可开交。

孙奶奶已近八旬并患有帕金森症、二次骨折等多种老年疾病,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和自理能力,需要护理,但三个子女都不履行赡养义务,一直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孙奶奶一纸诉状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要求三个子女每年各给付生活费8000元、护理费9600元和精神慰藉义务。

法官上门审案  化解赡养纠纷

年迈的孙奶奶行动不便,加上立冬刚过,寒风凛凛,巢湖法院民一庭为了方便老人诉讼,同时积极倡导尊老敬老、爱老孝老社会风尚,决定在孙奶奶居住的村组巡回开庭审理该案。

庭审现场,审理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调查案件事实,了解到三名被告并非不愿意赡养老人,而是因为宅基地问题,在各自应当承担的赡养费、尊重孙奶奶本人意愿前提下如何进行轮流赡养等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调解中,王家胜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明理释法,明确告知被告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最终,孙奶奶与其三个子女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孙奶奶由三个子女共同轮流赡养。

法官提示

我国《宪法》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故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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