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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 |【媒体聚焦】新购电动车 到手就“临期” 索赔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11-11 16:41:02 打印 字号: | |

新购电动车 到手就“临期” 索赔被驳回


合肥一市民在一家电动车销售商处购得一辆电动车,然而上牌时却发现该车因执行的是“旧国标”上不了正式牌照,只能上临时标志。这意味着过渡期结束后该电动车将无法上路。为此,他将电动车销售商起诉至法院,认为对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并赔偿其3倍损失。11月2日,记者获悉,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吴先生今年40岁,是巢湖市人,2019年10月5日,吴先生在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巢湖市巢湖路新日电动自行车门店购买了电动车一辆,价格为1799元。随车所附的合格证上注明:“执行标准:GB17761-1999”。合格证和保修卡上均注明车型、车架号、电机号和生产日期等信息。据了解,该车执行的标准是“旧国标”,而“新国标”已自2019年4月15日实施,代替了“旧国标”。这意味着“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将逐渐淘汰。

根据政策,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且必须在“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的合格产品,可登记上牌;2019年4月15日后购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并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且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后台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到的合格产品,可以登记上牌。根据上述政策,吴先生购买的车既不符合“新国标”上牌规定,也不符合“旧国标”上牌规定,所以只能上临时通行标志,而临时通行标志设置过渡期3年,过渡期限为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

因此,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合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至巢湖市法院。吴先生诉称,其在被告公司购买电动车时要求购买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而对方销售人员却向其出售了“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后案涉电动车不能上牌使用,所以销售商构成欺诈。“我在购买车时强调要‘新国标’电动车,对方销售员告知我买的是‘新国标’的,并说带脚踏板的都是‘新国标’。”吴先生要求判令销售商退还其购买电动自行车款1799元及赔偿款5397元(车款3倍赔偿),合计7196元。销售商辩称,吴先生并未特别要求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且随车所附合格证、保修卡上均注明执行“旧国标”。

■说法

合格证注明“标准” 车主诉请被驳回

巢湖法院一审认为,吴先生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购车时特意要求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且随车所附合格证、保修卡上确实均注明执行“旧国标”,不能说明销售商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对吴先生诉称销售商欺诈而要求退还电动自行车款及支付3倍车款赔偿款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吴先生上诉后,合肥中院二审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吴先生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随车所附的合格证、保修卡上均注明执行标准为“GB17761-1999”即“旧国标”,不能反映销售商存在欺诈故意及欺诈行为。此外,从吴先生陈述其购车时特意强调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说法来看,其应知晓还存在“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出售的情况,并知晓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别,其在购买了明确注明执行“旧国标”标准的车辆后,又陈述其不能区分“新国标”与“旧国标”,不符合常理。综合以上分析,合肥中院对吴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标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周继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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