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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丨【以案说法】公共场所受伤,谁负责?
作者:徐瑞  发布时间:2020-09-30 11:25: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已年过六旬刘奶奶,在巢湖某海洋球游乐场地看护孙子玩耍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并遗留十级伤残。后刘奶奶将山东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巢湖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万余元。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山东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某儿童娱乐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承担45%的责任,赔偿刘奶奶各项损失6万余元。

细节回顾

2019814日下午,刘奶奶在海洋球游乐场所看护两个孙子玩耍的过程中,由于刘奶奶的孙子离其较远,刘奶奶沿海洋球池内的桩凳向其孙子处走去,在走的过程中,由于三个桩凳的中间桩凳较高,刘奶奶的脚被中间的桩凳绊了一下,踉跄地将三个桩凳走完。后刘奶奶又从三个桩凳折返走回原处,在此过程中,刘奶奶被中间桩凳又绊了一下并摔倒在海洋球池内。经鉴定,刘奶奶构成十级伤残。

解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海洋球池内对作为看护人的原告在三个桩凳上往返行走并未制止,且对刘奶奶在桩凳上行走过程中被中间的桩凳绊了一下,发生了踉跄后仍未及时提醒原告应注意安全,由于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海洋球内的桩凳是给游乐人员游玩使用,而刘奶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有预判险情的能力,不应当在桩凳上行走,更不应该在被板凳绊了一下后仍然折返走回原处。刘奶奶因自己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自行承担55%的责任比例,游乐中心承担45%的责任比例。

法官提醒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此,法官提醒,家长带孩子外出游玩时,在看护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尤其是一些危险性的娱乐项目,切不可大意,否则自身将承担损失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也要做好保障工作,认真排查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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