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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 |【谈“典”说法】3岁女童当吃播被父母喂到70斤,民法典能否叫停?
作者:曹非凡  发布时间:2020-09-02 09:48:38 打印 字号: | |

最近网上有个叫 “佩奇”的3岁女童当“吃播”被喂到“70斤”,直播中佩奇一直在说“别弄了,别弄了”,可是其父母还是不停给她吃空的碗里加饭,并称“佩奇马上会突破100斤”。该事件引发网友热议,认为佩奇父母完全不顾孩子的健康,把孩子喂到70斤是为了直播赚钱。

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没有能力照顾自身的健康成长,法定监护人对孩子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当然不能在监护的过程中损害孩子身心健康。佩奇父母的行为明显在危害佩奇身体健康,《民法典》能否叫停?

《民法典》可以叫停!《民法典》规定,三种情形下,监护人监护子女不当,危害孩子身心健康,经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且民政局具有向法院申请撤销父母监护资格的兜底义务。一是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是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当然民法典规定,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父母改正行为后,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继续监护孩子。

孩子是国家的未来,守护孩子不是父母想怎么养就怎么养,一切得以孩子健康成长,以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为标准,突破法律规定养孩子不被允许,如果对孩子有犯罪行为,更将会受到刑法惩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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