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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仪、张贤逢开庭公告
作者: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发布时间:2020-07-30 16:36:2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刘先仪、张贤逢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城北东方木材经销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0)皖0181民初3490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民二庭 叶朝宗

联系电话:0551-82172673


 
责任编辑:巢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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