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先仪、张贤逢:
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城北东方木材经销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2020)皖0181民初3490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休息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联系人:民二庭 叶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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