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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 |【以案释法】花炮爆炸引纠纷,侵权赔偿谁承担?
作者:杨旭  发布时间:2020-07-22 09:38:50 打印 字号: | |

2019630日,原告胡某受雇在高林镇一间闲置厂房内平整场地,其驾驶挖掘机施工期间忽然发生爆炸,爆炸威力瞬间冲碎挖掘机的挡风玻璃,造成原告身体大面积烧伤,构成九级伤残。201911月,原告将劳务雇佣方汪某、原花炮厂合伙人王某等四名相关责任人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要求四名被告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损失共56万余元。

槐林中心法庭受理该案后,庭长汪昌荣与承办法官朱月林多次深入研讨案件。因原告未提供现场证据材料,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先后前往散兵镇派出所、巢湖市刑警大队调取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并至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但因事故发生时间较长,事发痕迹已无法采取。为此,承办法官曾多次组织协商调解,但原告胡某与被告汪某、王某、班某、孙某均各执一词,争议较大,最终未达成共识。

槐林中心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查明,被告四人系合伙经营原花炮厂,王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政府对烟花行业组织清退,该厂于同年3月办理了清退手续。本次发生爆炸的房屋由王某占有、使用,屋内堆放了废弃的爆竹、引信等制作材料。2019629日,汪某想借用厂内闲置空地堆放沙石,遂安排人员平整场地,并经孙某介绍,雇佣胡某进行施工。   

经审理认为,汪某雇佣原告胡某进行施工,其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王某作为该爆炸房屋所有人,应及时将废弃烟花等危险品销毁,以消除安全隐患,但其放任未作处理,亦未设置警醒标志,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其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误将案涉危险房屋的墙体碰倒,进而致爆炸事故发生,其自身亦存在一定操作过失,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于原告损失,法院酌定由汪某、王某、原告分别承担50%30%20%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此种劳务关系又普遍存在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少、劳务者安全意识不高、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往往导致重大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办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劳务者,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遵守流程、规范操作、谨慎劳务,防患于未然,才能真正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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