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强化司法便民举措,增强庭审以案释法普法效果,7月16日上午,巢湖法院槐林中心法庭在坝镇湖东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
该案不同于一般的离婚纠纷,原告孙某属于精神二级残疾,原告的母亲王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离婚之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孙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系其配偶,但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再适宜担任孙某的监护人参与诉讼。因此,王某应先经过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对孙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并在变更监护关系后提起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并了解有关情况后,及时向原告母亲王某释明,引导其提起特别程序。巢湖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宣告孙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为孙某监护人的民事判决。
考虑到汛期强降雨来袭,王某年迈行动不便,承办法官遂决定巡回审理该起离婚纠纷,在老百姓的“家门口”就地办案。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能让当地老百姓零距离地接触庭审、感受司法。
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参加旁听的群众以案释法、明法说理,现场答疑关于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等涉民生类纠纷中常见问题,并发放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100余份。此次巡回庭审和法制宣传,不仅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群众法治观念,提升了群众安全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