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小暑刚过,夏日当头。在巢湖市槐林镇被执行人赵某家中,巢湖法院法警大队队长汤明正比划着与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分析案情,与其沟通协调,希望对方可以尽快履行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2013年起,被告巢湖市某贸易公司陆续从原告巢湖市某棉纶棕丝厂赊购棕丝,至2014年1月底共差欠货款53万多元,被告在2014至2016年期间先后支付原告货款21余万元。被执行人赵某系该贸易公司股东和总经理。
巢湖法院经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巢湖市某贸易公司给付原告巢湖市某棉纶棕丝厂货款32万余元及利息,被告赵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方并未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原告遂至法院申请执行。
该执行案件从2017年立案至今已有三年,巢湖法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一书两令”,并冻结了赵某的银行账户存款3万余元。被执行人两年内一直未履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过梳理,此案移交由司惩团队协助执行,法警队长汤明带领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走访,保留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劝解,从法理、情理方面引导被执行人赵某及其家人充分理解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
被执行人赵某在今年上半年已分三次给付了15万元。7月10日,汤明再次来到赵某家走访督促,促使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每两月给付5万元,直至还清欠款。
巢湖法院司惩团队在协助本案执行过程中,针对民营企业负责人被执行人赵某长期拖欠欠款的行为,始终贯彻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审慎采取强制司法拘留措施,坚持耐心释法说理,为案件最终得以圆满化解创造了条件,也有力维护了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谐共赢,同时也有效促进了民营企业规范诚信经营,助力营造公正诚信健康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