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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致广大市民反电诈宣传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0-05-26 10:10:14 打印 字号: | |

广大市民朋友: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更加多样化、欺骗性强,一些群众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巢湖市人民法院郑重提醒您认真阅读此信,以增强防范意识,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希望您将此信的内容转告您的家人、亲友、同事、邻居,以形成完整的社会防范体系,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一、常见的诈骗手段


1、购物类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一旦受害人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缴纳保证金重新激活等,通过QQ、微信发送付款二维码要求刷单缴纳保证金解冻。也有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社交平台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等买卖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便以“缴纳定金”等方式诈骗。

2、刷单(信誉)诈骗:犯罪分子利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发布兼职信息,以刷信誉挣额度为名诱使事主通过快捷支付,为获取受害人信任首款按照5%返还,随后以完成任务为名诱使受害人多次快捷支付,不予返还实施诈骗。

3、冒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木马程序获取在用QQ、微信账号及密码,针对QQ、微信内好友实施借款诈骗;或复制QQ、微信加受害人好友,冒充好友借款实施诈骗。

4、网络贷款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或网站广告,称可实施贷款,有贷款意向人员联系后,则以利息、保证金等名义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5、游戏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游戏公告收购游戏账户信息,受害人与犯罪分子价格谈妥后,要求受害人进行网站交易,并发给其网站链接,受害人完成交易后不能提现,犯罪分子以缴纳保证金为由实施诈骗。

6、投资诈骗:犯罪分子伪装成推广网上理财APP,以高额利息引诱受害人,受害人投资后,平台关闭或理财到期后不予支付实施诈骗。

7、诈骗公司财务人员:犯罪分子盗用公司老板微信、QQ等方式,冒充老板安排财务人员给指定账户打款实施诈骗。

8、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报纸、邮件等刊登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的广告,犯罪分子以“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受害人连续转款实施诈骗。

9、冒充公检法诈骗:犯罪分子冒充银行、社保等单位工作人员,称其信用卡或社保卡违规使用将被冻结为由,然后将电话转接或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犯罪,一直与受害人通话,要求受害人不要接听任何人电话,同时为证明受害人的清白要求受害人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或提供收到的验证码等手段,将受害人资金转走。

10、利用网络交友诈骗:犯罪分子在网络交友平台伪装成“高富帅”,对受害人关怀备至或确定恋爱关系以获取信任,诱骗受害人共同投资,等受害人投资后失联。



二、巢湖法院办理的真实案例


1、张某某等人诈骗案: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张某某等人前期冒充女性在58同城、捡对象APP等网络平台上与被害人以相亲、交友的名义聊天,双方熟识后,虚构自己在经营淘宝网店,并有专门的运营客服,诱骗被害人从事网店经营,并推荐其他同伙作为“客服”。后“客服”以需要交纳订金、加盟费、贷款、套餐升级费、违约金等骗取被害人财物。

2、许某某等人诈骗案:2018年初,李某某搭建虚假投资平台,招募会员单位和代理商,发展客户骗取投资,并将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转入李某某等人所实际控制的银行卡内,而不进入真实期货交易市场进行投资。代理商使虚假身份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得被害人向该平台上注册并投入巨额资金。注册后犯罪分子诱导被害人反向投资,并以被害人投资失败为由非法占有投资款。

3、杨某某信用卡诈骗案: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杨某某谎称其能够帮助被害人处理征信不良记录、提高信用额度,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及密码,之后消费支出大额资金而无力偿还。

4、潘某诈骗案:2018年8月,潘某给谎称将其虚构的“李某某”介绍给被害人做女朋友,并以“李某某”身份注册收号与被害人聊天,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陆续以给“李某某”及其父母买礼物、“李某某”弟弟出车祸需要治疗费用、被“李某某”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需要支付律师费和赔偿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三、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建议


1、不要购买没有保障的网上商品。

2、不要相信兼职刷单。

3、不要轻信社交平台。

4、不要在网上办理贷款。

5、不要在许诺高额利息网上平台投资。

6、不要盲目转款。

7、不要在网上、代理机关办理信用卡。

8、不要轻信网络交友。



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反电诈咨询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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