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卤菜摊主添加罂粟被判刑,巢湖法院再组七人合议庭依法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丁辉  发布时间:2020-05-22 09:53:03 打印 字号: | |

“我对犯罪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我向法庭保证,

一定吸取教训,

今后不再做危害百姓生命健康的事……”

521日上午,在巢湖法院第九法庭,被告人李某面对指控,说出这番感受……

为提升卤菜口感,提高卤菜销量,黑心摊主李某在制作卤水时“动了歪脑筋”,在其经营的卤菜摊位上销售浇有自行添加罂粟果、罂粟杆卤汁的烤鸭。

521日上午,巢湖法院再次组成“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李某系售卖卤菜的摊贩,因生意清淡,为提高销量,其开始在熬制卤汁的过程中添加罂粟果和罂粟秆,并使用该卤汁制作卤菜对外售卖,销售金额共计720元,从中非法获利360元。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李某的摊位进行检查时,现场对李某的卤汤抽样送检。经安徽国泰众信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李某的卤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成分,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令禁止添加的物质。

因被告人李某生产、销售含有罂粟果、罂粟秆卤菜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向巢湖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仔细审阅了案卷。合议庭经过详细评议,一致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且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李某当庭悔罪,表示认罪认罚。

罂粟,是国家明令禁止

在食品中添加的物品

食用后不仅会久服成瘾

甚至危及生命

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民主,巢湖法院根据《人民陪审员法》有关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七人合议庭”审理,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监督渠道,有效保证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和“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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