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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立案受理首例由检察院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郑海君  发布时间:2020-04-30 09:41:22 打印 字号: | |

427日,巢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由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巢湖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9月,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丁某某经营的巢湖市某特色米饺店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测,该店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605mg/kg,严重超出了国家标准。20194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对丁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5月判决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米饺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虽已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尚未承担,遂依法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并在公告期满后依照相关民事诉讼的规定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丁某某通过省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考虑到该案主要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为巢湖市,案由巢湖市人民法院在本地审理能更好地教育本地广大经营者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充分发挥该案的警示教育作用,遂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巢湖市人民法院第一时间于427日就丁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公益诉讼立案受理,并安排精干力量进行审理。该案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后,巢湖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单独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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