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以来,巢湖法院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站位,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力度。2019年8月,巢湖法院在巢湖中庙设立生态环境与旅游巡回法庭,抽调力量试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2019年底,巢湖法院结合内设机构改革,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统一归口审理巢湖辖区环境资源案件,正式实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机构、团队、人员集中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的发挥,保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有序推进,巢湖法院于3月6日出台《巢湖市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环境案件范围规定》),对巢湖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环境案件范围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跨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门类,并结合巢湖地方特点,着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巢湖。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环境案件范围规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行动指南,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打造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突出“三审合一”促进专业化审判。《环境案件范围规定》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有利于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统一法律适用,保证类案同判,或相关联的案件遵循同一裁判尺度,提升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司法能力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
三是突出环巢湖特色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巢湖是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也是全国防治的“三河三湖”之一。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时提出,“一定要把巢湖综合治理好。”不断优化巢湖流域生态环境既是巢湖市委、市政府近年来的工作重点,也是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要点所在。《环境案件范围规定》结合巢湖湿地、野生动物及渔业资源保护等特点,将渉及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和湿地保护、巢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巢湖渔业生态保护区渔民退捕转产等与环巢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案件纳入了受案范围,为环巢湖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优质司法助力。
巢湖市人民法院
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
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前沿作用,加大环巢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力度,顺利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范围
(一)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1、污染环境罪;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5、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6、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7、非法狩猎罪;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非法采矿罪;10、破坏性采矿罪;1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13、盗伐林木罪;14、滥伐林木罪;15、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1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7、走私废物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18、投放危险物质罪;19、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20、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1、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22、抢劫危险物质罪;23、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24、危险物品肇事罪。
(三)渎职犯罪(限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
25、滥用职权罪;26、玩忽职守罪;2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28、环境监管失职罪;29、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30、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上述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还涉嫌其他犯罪的,以可能判处刑罚最重的犯罪确定审理部门;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由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法院审理。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范围
(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8、其他污染责任纠纷。
(二)高度危险责任纠纷(限于涉及环境资源责任纠纷的案件)
9、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0、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11、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12、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三)物权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保护的案件)
13、探矿权纠纷;14、采矿权纠纷;15、取水权纠纷;16、养殖权纠纷;17、捕捞权纠纷;18、其他物权纠纷。
(四)合同纠纷(限于涉及土地之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案件,包括因噪声、水体、大气、光污染等产生的合同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的范围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纠纷;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纠纷;
4、环境保护行政强制纠纷;
5、环境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6、环境保护行政不作为纠纷。
四、渉及环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建设和湿地保护、巢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巢湖渔业生态保护区渔民退捕转产等与环巢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案件。
执行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变化、环境资源保护需求变化等因素,需要对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调整的,可以由本院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协商确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