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他给爸妈买的新电视机,靠墙的位置居然有一个凹进去的大坑。两个老人家用了两个月,愣是没发现。小王想,这个电视机后面的坑既然是买回来就有的,商场肯定要负责,便去找商场理赔。商场却称,上门安装的时候,小王父母已签字确认收货,说明当时货物肯定是完好无损的。这么长时间过去了,电视机后面的凹坑肯定是小王自己造成的,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
小王这下便犯愁了,明明不是自己的错,他该怎么证明呢?买回来的电视机有瑕疵,真的要消费者来证明是谁的责任吗?
法官告诉你:不需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所以,小王这件事,应该由商场来举证。如果商场不能证明货物质量没有问题,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传统的消费争议解决过程中,大多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引入瑕疵举证责任倒置的理念,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权利。而且,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自行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所以,消费者还是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运用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