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承包了烔炀镇某村土地,却长期拖延土地租赁费。该村150余户村民因讨要不到土地租用费,集体将该合作社告上了法庭。12月19日,巢湖法院烔炀中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今年69岁的老花是烔炀镇某村的村民。2014年,巢湖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将村里的土地承包下来进行农作物种植,并于当年10月与包括老花在内的150余户农户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该村村民采用租赁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该合作社经营,流转时限为10年。土地流转以现金支付,并约定了支付周期。合同还约定,若合作社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不按时缴纳土地流转费,村民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土地。
合同签订后,老花等人向该合作社统一移交了土地。2014年、2015年该合作社按约定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但自2016年起,该合作社再未向老花等支付土地流转费用。
老花等人追索土地流转费用未果,便将该合作社诉至巢湖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合作社支付2016年至今的土地流转费。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规定,村民与被告巢湖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老花与其他村民向合作社统一移交了土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合作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而该合作社自2016年起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向老花等人支付土地流转费用,违反合同约定。
据此,巢湖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该村150余户村民与被告巢湖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至今的土地流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