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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到期不还款抵押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法院判决:约定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9-10-30 10:30:20 打印 字号: | |

担保物权的设立,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担保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样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

2016416日,原告周某某(甲方)与被告胡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向乙方借款45万元,现甲方无力还款,自愿将开发商抵甲方工程款的两间商铺在房产局备案抵押到乙方名下,被告代原告偿还其所欠的以房抵工程款33.03万元。此后甲方若资金状况好转,乙方同意将此商铺再过户给甲方,但在过户前甲方需支付78.03万元,同时按1%的月利率支付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办理过户之日的利息。如两年内甲方不要求过户,则上述商铺永久归乙方所有。后原告向巢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抵押担保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协议中以抵押房屋直接抵偿借款的约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故判决确认原被告案涉协议“如两年内甲方不要求过户,则上述商铺永久归乙方所有”的约定无效。

法官说法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物权法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物权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法院作出上判决的理由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了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抵押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而原被告上述约定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债权人要实现担保债权,可以对设定的担保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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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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