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2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海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其中被告人李某海、李某、徐某龙为以黄敦平(已判决)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其余被告人为一般犯罪人员。
巢湖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海、徐某龙、李某伙同黄墩平(已判决)等人,长期在巢湖市、含山县等地共同故意实施多起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李某海、徐某龙、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李某海、徐某龙为赌场利益,伙同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车辆,造成9786元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代某勇、王某、严某远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受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靳某、马某亮、杜某松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巢湖市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海、徐某龙、李某、代某勇、王某、严某远、靳某、马某亮、杜某松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到八年二个月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