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因违规驾驶货车撞死了行人肖某某并逃逸。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后肖某某亲属将程某某、丁某某、肇事车辆挂靠公司、保险公司诉至巢湖法院。巢湖法院经审理,判决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由丁某某赔偿,程某某与肇事车辆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丁某某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随后丁某某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程某某给付全部赔偿款。
处理结果
巢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某作为丁某某雇佣的驾驶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驾车撞到肖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因程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故丁某某赔偿后依法有权向程某某追偿。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丁某某、程某某、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对受害人亲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内部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则需要依法确定。首先,程某某系丁某某的雇员,其系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雇员履行职责所为的是雇主的利益,雇主在享受雇员为其创造利润的同时,应当承担雇员所带来的不特定风险。雇员因履行职责发生交通事故,如无重大过错,一般应当由雇主进行赔偿,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雇员存在重大过错,在确定内部责任比例时,仍应当减少雇员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其次,为避免不特定风险的发生,雇主有权选择是否聘用该雇员,对雇员工作纪律作出要求,同时对雇员负有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若雇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仍发生事故以及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可谓雇主选人不当或对雇员未尽到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所致,雇主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后,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对车辆及驾驶人员亦负有安全管理和教育的责任,因其疏于管理和教育,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丁某某虽然未起诉肇事车辆挂靠公司,但肇事车辆挂靠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仍应当在本案中予以考量。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酌情确定程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内部承担责任比例为60%,依法判决其给付丁某某4万余元。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主通过行使追偿权,既可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又可以让具有重大过错的雇员承担终局责任,从而规范雇员行为,促使其谨慎履职,避免事故的发生。
连带责任是整体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赔偿义务主体,被请求人都有义务赔偿。但在雇主与雇员内部应当有责任份额。划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责任份额时,要综合考量雇主因雇员侵权行为支出的实际损失、雇主与雇员在损害发生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雇主与雇员的受益情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雇主的过错主要体现为,其作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的受益人,在雇员的选任、教育、管理、指示、监督等方面存在的疏忽和失职,雇员的过错则体现为其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