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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放火 危及公众法难容
  发布时间:2019-07-18 09:26:07 打印 字号: | |

为发泄私人情绪,男子竟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多次纵火,终究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沉重代价。近日,巢湖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3月,被告人储某某因对巢湖市某小区物业不满,为泄私愤,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分别点燃停放在小区123单元、4单元楼道内电瓶车的挡风被,后逃离现场,致使楼道内的四辆电瓶车、四辆自行车及单元防盗门、公共电路、水管、电表箱等多处公共设施损毁,严重威胁该栋楼23户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为泄私愤,以放火方式实施报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鉴于被告人储某某的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同时被告人储某某近亲属代其赔偿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水火无情,严禁纵火,是社会普遍接纳的规则,为一己之私泄愤纵火,小而言之,危及自身的自由与生命,大而言之,是对公共秩序与自由的冒犯与败坏,于情于法皆难容。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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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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