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毒品万万沾不得!我们常听到警示语“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但偏就有人对此置若罔闻,甚至置道德、法律于不顾,一步步滑向了犯罪的深渊。
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对蒋某、黄某某二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蒋某可谓是个“资深瘾君子”,无业,无固定住处,常年无所事事,早在五年前就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更先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众所周知,吸毒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撑。蒋某没有正当收入,久而久之经济陷入窘境,其便在黄某某的帮助下以贩养吸做起了毒品“生意”,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8克,情节严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最终,蒋某的“生意”折了,人也栽了!
以案说法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作了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其中第四条第(一)项明确“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标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当前我国禁毒形势依然严峻,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巢湖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坚决遏制毒品犯罪。再次告诫广大市民朋友:“吸毒吸的是生命,贩毒贩的是良知!”希望大家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量少去夜店、酒吧等娱乐场所,万不可因好奇或寻求刺激而轻易尝试成瘾药品,时刻做到敬畏法律,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