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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不赔偿 巢湖法院先拘留再罚款强执到位
  发布时间:2019-05-22 09:11:40 打印 字号: | |

20185月,被告尹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331省道96公里650处时,与原告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且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尹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某某无责任。原告陈某某治疗出院后于同年9月将尹某某起诉至巢湖法院。巢湖法院审理判决尹某某需赔偿陈某某治疗费、住院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54000余元,尹某某拒不履行。

20191月,陈某某向巢湖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对尹某某进行了财产调查,仅查询到其名下有汽车两台,但一直未查找到尹某某的踪迹。根据相关线索反馈, 512日早上6时,执行法官携法警在苏湾镇某虾塘将尹某某抓获,当场扣押其车辆,决定对其拘留15日的处罚并于当日送押。鉴于尹某某有能力履行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对其做出罚款决定。这是巢湖法院2019年首次同时对同一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的处罚措施,有效的震慑了被执行人。520日,尹某某缴纳了全部执行款,该案顺利结案。

巢湖法院敬告各位被执行人:以消极对抗方式拖延、抗拒执行只会增加违法成本。法院对此绝不姑息,必将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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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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