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Y某在B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20盒自煮方便火锅。Y某收到上述产品后,发现该方便火锅的外包装上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而内含火腿肠的生产日期却为2017年10月10日,早于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Y某遂以B公司销售的上述产品标示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上述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自煮方便火锅的生产厂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776元、罚款82584元的行政处罚。后Y某又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1015元并承担十倍赔偿10150元。
巢湖法院受理此案后,经检索关联案件发现: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Y某通过网络在多家网店购买各种品牌的“方便火锅”、“自煮火锅”类产品,并就相同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15起,诉讼标的额合计达180000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一、B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的案涉火锅食品仅在外包装标示了“保质期6个月”和“火腿肠生产日期见内包装打码处,保质期6个月”,该火锅成品内装火腿肠的保质期到期时间早于成品整体外包装标示的质保期到期时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可能导致内装火腿肠早于成品整体过期,损害使用人权益,故判决退还Y某货款1015元。二、Y某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消费者身份认定标准,但其在短期内多次购买同类产品并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且诉讼标的较大,其消费习惯显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自用的情形,其消费行为以牟利为目的的可能性较大,Y某虽以“自己与家人确实比较爱吃火锅制品”所以才多次购买、而后多次起诉要求赔偿的理由较为牵强、不合常理,其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故判决驳回Y某要求B公司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近两年,巢湖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类似的案件,均是Y某作为个人起诉各大网络销售商,要求给付购物款十倍赔偿。随着Y某在该院诉讼次数频繁增多、诉讼金额逐步增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由地会将Y某和“知假买假”联想到一起,此种“知假买假”行为应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值得思考。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颁布以来,社会上就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王海现象。所谓的王海现象,也可称之为知假买假,指行为人明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仍然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然后依照《消法》49条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的现象。王海现象的兴起确实让假货明显减少,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对售假的经营者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亦受到了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可。但是这种现象在抑制假冒伪劣的同时也给社会生活带来新的负面问题,1998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王海败诉的判决,此后较多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持不支持的态度。学界对知假买假是否适用《消法》49条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2015年10月1日,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更是以十倍赔偿等法律规定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及惩处力度。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在让广大食品消费者有法可依、依法维权的同时,亦让用法谋利的“知假买假”者更多地涌现出来。如上述案例中的Y某,不排除其一开始仅仅是一名爱吃火锅的消费者,但从其购买记录、举报情况及诉讼情况来看,其后来的行为已不单纯是作为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更有很多商家反映,买家在收到货后立马举报,进而向商家提出十倍赔偿的要求。部分商家为了减少诉累,遂赔款了事,而另一部分不愿屈就的商家,买家即告知如不答应赔偿要求就以诉讼方式索赔,那么Y某的行为到底是依法维权还是用法谋利呢?
首先,从文义解释的观点来看,“知假买假”行为若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要满足“知假买假”的行为必须是消费行为这一前提。而就“消费”而言,《消法》明确界定了受本法保护的消费行为的界限,只有当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的时候,才能适用本法。本案中Y某的行为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形式要件,但当其购买行为发生的目的在于从中谋取索赔时,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其就不应该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次,从社会学解释和利益衡量的角度来分析,“知假买假”是一种民间的行为,它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市场秩序的公权利的运用,也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打假的私权利的运用。如果承认这种行为,任其发展下去,最终会导致一种游离于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权利产生,这种权利的产生会直接影响到公权利的威信和存在。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鼓励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但我们更要坚决杜利用法律的利刃充当“知假买假”者谋利的武器,以彰显司法公正。
依法维权——提倡;用法谋利——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