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至8月,被告人于某租赁某市的一间门面房及附近一栋民房四楼房间多次容留赵某、郭某、周某等人卖淫。被告人蒋某与其妻袁某共谋后至某市宾馆散发招嫖卡片,并负责接听嫖客电话。与嫖客谈妥价格、项目后,蒋某联系于某提供卖淫女,并将卖淫女送至约定地点卖淫。之后,卖淫女按事先约定比例将嫖资分成分别付给被告人于某和蒋某。期间,被告人于某获利一千余元,蒋某和袁某共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同伙被告人蒋某、袁某介绍多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最终按照三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蒋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五部及招嫖卡片8506张予以没收。
该案件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定要追究到底,使其受到处罚,给予教训和警示。二是,更为特殊的是,该案件中有一对夫妻,即蒋某和袁某二人。袁某作为妻子,明知丈夫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加以果断制止,反倒自己也投身其中,以致夫妻双双触犯刑律。对一个家庭来说,唯有夫妻二人齐心合力努力奋斗,遵守法律法规,才能获得和谐美满富裕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