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借款人无力偿还,巢湖法院依法执行担保人三十余万
  发布时间:2018-12-25 09:53: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经过巢湖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一起历时四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圆满执结,被执行人一次性将欠款还清。

20096月,曹某军向邮储银行巢湖支行申请授信“好借好还”45万元个人商务贷款额度,额度期限为5年,曹某军妻子李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曹某军、李某某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曹某玲、苏某某和曹某琴、刘某某分别以两处房屋作抵押担保。20137月,曹某军向原告邮储银行巢湖支行出具一张贷款借据,确认借款金额45万元,年利率7.8%,借款期限12个月。20147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曹某军归还利息6.21元。201411月,邮储银行巢湖支行将曹某军等六人诉至巢湖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六被告偿还本金、复息及逾期罚息共计50余万元,曹某玲、苏某某、曹某琴、刘某某以各自抵押房产在其担保债权数额内承担优先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曹某军仍没有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向曹某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先后对曹某军银行存款、房产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遂将曹某军抵押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执行款三十余万元,尚不足以偿还全部本息。此后,该案始终未能有效执结。

经法院执行局人事调整,该起案件先后换了三任执行法官。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中,执行法官通过梳理发现被执行人曹某军在不同的案件中欠款累计两千余万元。鉴于曹某军确实无还款能力,执行法官便依法传唤另几位提供担保责任的被执行人,反复释明法律责任,耐心调解协调,同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在法律的威慑下,被执行人苏某某、刘某某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按期将剩余的欠款及逾期利息30余万元一次性还清,案件成功执结。

 

来源:本站
责任编辑:研究室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