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龙、张某胜、张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二年零二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至二万不等罚金;被告人张某华、周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巢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龙伙同张某胜、张某林、张某华、周某龙等人时分时合共同开设赌场,在赌场上共同出资,邀集他人进行赌博,并以坐庄的形式参与“赌宝”赌博,从中收取参赌人员赔付款的l0%作为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胜、张某林共同开设赌场时的参赌人员共计超过120人次。
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龙、张某胜、张某林、张某华均为巢湖市柘皋镇板桥村人,被告人周某龙为巢湖市柘皋镇建和村人。2017年从除夕至正月初三,被告人张某平在板桥行政村张倪村自己家中开设“赌宝”场,邀集他人参加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正月初五至正月十五,被告人何某勇“接场子”坐庄“赌宝”,并从中抽头获利,期间邀集本村及邻村村民参与赌博。正月十六到正月二十三、四,被告人张某龙再次“接场子”,继续开设赌场坐庄抽头获利。为防范公安机关打击,他们在开设赌场期间均安排人手在村口不同位置设岗“放哨”。期间,他们时分时合共同出资,轮流坐庄抽头获利达数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龙、张某胜、张某林、张某华、周某龙等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其中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胜、张某林共同开设赌场时的参赌人员共计超过120人次,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科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平、何某勇、张某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胜、张某林、张某华、周某龙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坦白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表现,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七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表示不上诉。
春节期间是农村赌博的高发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聚众赌博案,七被告合伙开设赌场坐庄抽头稳赚不赔,“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开展“游击战”,参与赌博人员大都是普通村民,许多村民辛苦忙了一年,结果经受不住“一夜暴富”的诱惑“竹篮打水一场空”。本案参赌人数众多,覆盖整个春节期间,严重败坏乡风文明,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巢湖法院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要求,将集中打击整治农村春节前后赌博违法犯罪行为列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来抓,坚决打击操控、经营“黄、赌、毒”犯罪行为,努力让人民群众过上舒心、祥和的节日。巢湖法院将此案安排在春节临近进行公开宣判,有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对树立传统节日文明风尚具有很好的引领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