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9日,巢湖法院圆满执结一起“腾房”案,迎来新年“腾房”执行案件开门红。
2012年3月15日,红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萍(化名)将巢湖南路裕溪河大桥下某块土地(土地上有产房及机械设备)租给钱某。后钱某、钱某某(钱某的父亲)于2013年1月1日将厂房及机械设备私自转租给刘义(化名)承包经营。红星公司发现后将刘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义返还厂房及机械设备。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红星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虽多次找被告刘义商谈返还事宜,但被告一直不予归还,原告遂申请巢湖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心存抵触,坚称厂房是自己转租来的,也交付了租金,损失了好几百万,拒绝搬出。考虑到被执行人也是损失方,执行法官坚持“柔”性说服教育,兼以“刚”性强制查控,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刘义思想工作,一方面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涉案厂房及生产设备。通过执行法官数十次的反复沟通协调,被执行人终于承诺归还厂房。
1月9日,冒着严寒,执行法官陪同双方当事人到涉案厂房,现场组织让房。清点中,双方就一些物品的数量发生分歧,被执行人称自己并不是从申请人手中承租的,对前期的物品数量不清楚。眼看矛盾一触即发,执行法官提议双方先将机械设备、车辆等大件物品清点清楚。同时做申请人工作,希望其考虑到此案系厂房转租的实际情况,体谅被执行人,不要意气用事,解决问题才是关键。
在执行法官耐心谨慎处理下,现场交接顺利完成。至此,历时一年多的返还原物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腾房”类纠纷是执行案件中的特别难处理问题。该类型案件中,一般双方当事人积怨很深,矛盾较难调和。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长达一年多的沟通协调,以和解推进执行,既维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亦避免了强制执行给被执行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