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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在法庭彰显
  发布时间:2017-02-17 16:50:01 打印 字号: | |

——迟到五年的权利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判决中主张

日前,巢湖市法院对一起发生五年前的交通事故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苏某各项经济损失近十万元。宣判后,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至此,一起五年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民事赔偿终于获得妥善处理。

2011年5月,刘某驾车在S208省道将路人老苏撞伤,老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与老苏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老苏儿子苏某在外地,无人知道其下落,老苏侄子便向法院起诉赔偿,但因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被驳回起诉。

    2016年10月,老苏儿子苏某在外地回家省亲,才得知老苏已于五年前因交通事故死亡,仅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刘某及肇事车辆当年投保相关保险的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辩称苏某与老苏不是父子关系,苏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另交通事故发生已有五年多,苏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来苏某系非农户籍,与其母亲原在一个家庭户籍中,老苏系农业户籍,从户口簿上不能反映出两人系父子关系,苏某父母上世纪七十年代结婚时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因工作原因长年不居住在一起,苏某母亲已先于老苏去世,苏某成年后在外工作,很少与老苏联系。在此情况下,苏某递交了其读书时学籍档案和应征入伍时的档案材料,这些材料均载明老苏与苏某系父子关系,因这些档案均形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保存于相关单位的档案材料中,具有真实性,能证明苏某与老苏系父子关系。苏某另申请了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供一系列书证,以证明其在母亲去世后,就再没有回过老家,老家也没人能够联系到他,其不可能知道父亲意外死亡的事实。法院经综合认定采信了苏某的主张,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苏某各项损失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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