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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法院信息报》第17期
  发布时间:2016-02-20 15:23:23 打印 字号: | |


【本期导读】

※巢法资讯

※主动接受监督  推进司法公开

※我院民三庭依法严格规范证人出庭作证

代表委员观摩庭审  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五年纷争   一夕和解

※风雅的爱好  沉痛的代价

※情侣分手后为彩礼能否要回?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入刑相关规定

【巢法资讯】

※我院民二庭书记员秦禹研究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摸索出案件庭审排期、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送达回证、开庭公告自动生成模板,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院党组通报表彰。

※11月6日,巢湖市2015年“最美家庭”颁奖典礼隆重举行,我院民三庭庭长司绍芳家庭、槐林法庭庭长王滢家庭分别获得夫妻和睦“最美家庭”、热心公益“最美家庭”称号。

※12月4日上午,我院组织法官在西苑广场开展“国家宪法日”及“12.4”法制宣传活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送普法资料,让群众在宣传活动中学习了解宪法,增强法律意识。

※12月11日下午,我院组织召开媒体记者座谈会,邀请《新安晚报》、《市场星报》、《巢湖晨刊》媒体代表参加座谈,听取他们对我院司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月11日,我院民一庭赵玲法官受市关工委邀请,在城南小学上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课,结合典型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受到学生们的欢迎。

※近日,我院通过手机彩信发送平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发送《征求意见函》1000余份,征求对我院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2月15日,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槐林中心法庭公开审理,我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等10余人旁听观摩,多家媒体前往关注。

※1~11月,我院网上公开裁判文书4327份,上网比102%,位列全市第3位,裁判文书公开形成常态化。

※1~11月,我院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99.14%,位列全市第3位。

【媒体看法院】

※主动接受监督  推进司法公开

——巢湖市法院开展庭审观摩活动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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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旁听证,旁听案件审理,填写评分表……12月15日,十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村代表应巢湖市法院邀请,在槐林镇中心法庭旁听了一起机动车交通故事责任纠纷案的审理,并现场考评打分,这是巢湖市法院开展旁听庭审,推进司法公开的又一次有力实践。据了解,自2012年以来,巢湖市法院已开展庭审观摩活动80多次,观摩人员旁听庭审近千人。

10多位代表旁听案件 现场计分考评

当天上午9点30分,来自巢湖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司法所、村(居)代表的10多位旁听人员在佩戴旁听证,领取听审评分标准,有序入座后,随着庄重严肃的法槌敲响,审判长宣布开庭,正式开审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主审法官高家鹏就原告被告双方执有的证据证词依法有序的展开审理,其间,双方在误工费、交通费、药费等方面存在分歧,并以此为中心组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经过两个小时的审理,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庭后调解,此案没有当庭宣判。期间,旁听人员对照评分表格里的各项标准,认真倾听案件审理,不时记录。庭审后,大家现场计分打分,并就各自的想法进行了热切的交流。

评审标准细致 旁听庭审形式获好评

此次听审评分总分为100分,评分标准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开庭前准备工作10分、庭审阶段55分、评议宣判15分以及其他项20分,从庭审仪表、规范语言到举证质证,每个项目里都设置了极为细致的评分标准,评审人员围绕庭审过程所有的细节逐项考评,给出分数,不仅如此,旁听者还可以对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审判法官司法礼仪、庭审驾驭能力方面做出评价。

旁听个案庭审拉近了普通老百姓与法庭的距离,每次开庭审理,普通百姓都可自由入内观摩。主审法官高家鹏说,这样的形式不仅可以为基层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还可以规范基层法庭工作:“这样公开旁听庭审的方式对于我们法官工作也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规范庭审,有利于我们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让老百姓对于法律更有信心,让他们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巢湖市政协委员冉明化已经参加过数十次个案庭审旁听,他表示,这样的形式很有意义:“庭审活动对于法院庭审质量有很大的提高,尤其打分评审,对审判长的审判水平、审判工作的公开、对法院的司法公正方面都有很大提升。这位旁听经验人士还就审判长的语言方面、准备工作以及案件审理等方面做了中肯的评价,提出自己的建议:“法院对这样工作要认真总结,每次庭审后的评分标准对当庭人员进行及时反馈,不断完善今后的审判工作。”

有效落实旁听个案庭审 提升司法公信

据悉,为了便于主动接受监督,巢湖市人民法院制定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工作规定,明确旁听案件范围、数量、程序等,制作案件庭审旁听证100块,围绕社会关注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如牛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胡某某受贿案件,党某某等11名被告人组织传销案件等,通过旁听让代表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了更直观了解,有效监督促进规范庭审程序,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除此之外,巢湖市法院还特别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检察官及律师等相关人员观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庭审过程,逐案现场计分考评,促进提高庭审质量。自觉接受监督,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来源:新安晚报)

【巢法动态】

※我院民三庭依法严格规范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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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签署证言保证书作出规定,该解释自2015年2月实施以来,我院民三庭积极规范“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严格管理证人出庭作证,30余名证人签订保证书,规范证人出庭作证行为

一是规范证人保证书格式文本。制作统一“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 格式文本。文本包含证人基本信息、作证宣誓词、拒绝作证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

二是严格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要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故意作伪证、隐瞒已知事实,要依法处罚等。

三是引入证人宣誓制度。规定证人作证前要按照证人作证誓词宣誓。强化证人对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促进证人如实作证。(王娟供稿)

※代表委员观摩庭审  促进司法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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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上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我院黄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苏湾镇部分人大代表及市政协委员、检察官受邀观摩了审理过程。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在事实方面双方没有太大争议。但在法律适用上,双方却存在明显分歧——原告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之规定,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但被告保险公司则提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持C证驾驶货车,证驾不符,按照相关交通法规、保险条例和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商业险。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员在庭审举证质证、法庭提问、法庭辩论等阶段,分阶段、分层次,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意见观点的陈述和辩论,让“理”在“辩”中越来越明。在事实和法律关系均已明晰的基础上,各方当事人都表达了同意调解的意愿。

在庭后评议会上,观摩人员对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表示赞赏,对庭审活动的公开、公正、规范、威严、高效表示肯定,对于基层法庭能有如此高质量的庭审非常满意。同时,也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王巍供稿)

【一线传真】

※五年纷争   一夕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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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二十余万元的货款,前后纷争五年,在槐林法庭执行法官耐心执着调解下终于得以化解。

从2011年10月起,被告陆续拖欠原告烟花纸箱货款累计达24万多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3年4月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800元,但被告声称没有能力支付货款。

判决生效之后,原告依法申请执行。几年来,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因案件一直执行不到位而对法院、对法官颇有怨言。法官遂强化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经过数月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给付协议。

2015年10月22日下午,申请人依约定来到法庭等待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直到下午6点多,被执行人到达法庭,并将执行款带到。但被执行人要求申请人在收条上加盖公司公章,可是申请人公司公章并未随身携带,不得已打电话安排人员立即从池州将公司公章送至法庭。经过数小时的焦急等待,直至夜里10点多钟,申请人的同事才将公章带到。在法官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加盖公章,同时被执行人依约定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

前后五年的纷争,终于在一夕得到了和解。虽然时间已达深夜,但这件马拉松式的案件终于圆满解决!(王滢供稿)

※风雅的爱好  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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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人雅士附庸风雅,本也无可厚非。喜玩盆景、假山石也是风雅爱好。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件中,三名被告人却因为这一“雅好”,流窜作案,盗窃盆景、假山石,涉案金额近两万元,作出了“不雅”的偷盗之事。

2015年1月7日晚,王某某伙同徐家两兄弟驾驶一辆皮卡车至巢湖市茶厂方某经营的石材厂,盗得一尊石雕弥勒佛、一对石雕土地公婆及一个石龙头。在返回庐江的路上,又在散兵镇加油站附近赵某经营的石材厂盗得两个石花盆、一张石桌及四个石凳子。

初尝甜头的王某某三人一发不可收,于1月13日晚,又驾车至青阳县容城镇王某某、陶某处分别盗取黄山松、黑松及大阪松盆景各一棵、两棵黑松盆景和五块假山石。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18000余元。

庭审中,三人均后悔地表示因为酷爱盆景、假山石,盗窃后仅留在家中自己赏玩,没想到会付出如何沉痛的代价。

法庭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遂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徐老二、徐老三,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赵静供稿)

【法官说法】

情侣分手后为彩礼能否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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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一种民俗当前,因分手后彩礼是否该返还而闹上法庭并不鲜见。

2013年初,在外打工的谢某回家过年时,经人介绍和同村女子吴某相识,通过数次接触,彼此感觉良好的两人按照农村风俗订了婚。谢某在给付2万元彩礼的同时,为吴某添置了“三金”。交往近1年后,谢某要求年底成婚,吴某却以两人都在外地打工接触不够深为由予以推辞,一来二往,两人翻了脸。谢某要求吴某退还彩礼和自己在她身上的花费共计3万元,但遭到了她的拒绝对此两家人数次发生纠纷,为此争执不休。谢某遂一纸诉状将吴某告至法庭,要求其返还彩礼金、精神损失费和其他费用共计5万元。庭审中,谢某申请了介绍人等证明自己给付了彩礼,并提供了“三金”等相关发票。但对于谢某的诉请,吴某以表示按照习俗彩礼是不用退的,“三金”是谢某赠与且已遗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谢某的诉请。庭审后,谢某和吴某同意调解经法官调解,谢某表示放弃消费支出1万元和要求给予精神补偿金的要求,吴某返还彩礼金2万元并按照“三金”补差价6000元。随即,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谢某按照约定俗成的习惯给付彩礼,根据法律规定吴某应当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予以返还。但需要注意的是,彩礼金用于举办婚礼等共同花费部分和恋爱期间男女方互相赠与财物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普法平台】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驾入刑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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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酒驾醉驾扰麻烦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五、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要知晓

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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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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