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法苑短波
※市中院检查指导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注重引导化解矛盾 代表委员旁听观摩
※当庭调解效率高 观摩庭审评价好
※“8·19”淮南矿难责任人于清泉在巢受审 引多家媒体关注
※民间借贷“砍头息”的做法受到法律保护吗?
※注意!11月1日起,这九件事再干就是犯罪!
【法苑短波】
※按照最高院下达的“远程视频提讯”工作指示,9月21日,我院干警前往设在市看守所的远程提讯室与最高院刑事审判庭实现了远程视频衔接,圆满完成了提讯工作。
※为缓解干警工作压力,9月29日、30日下午,我院举办了“迎国庆趣味登山”活动,共有120余名干警参加登鼓山和旗山活动。
※10月11日,在2015年全省法院单项体育运动会乒乓球比赛中,我院鲍莹同志代表合肥法院队勇夺女子青年组冠军;石晓梅同志进入女子中年组16强。
※10月14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跃春、市人大副主任、烔炀镇党委书记江巢生来新建烔炀中心法庭视察指导工作,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勇陪同视察。
※10月22日,我院烔炀、槐林中心法庭迁入原址新建审判用房办公,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诉讼环境。
※在2015年市围棋联赛中,我院吴涛和何志刚两位选手荣获团体第六名佳绩。
※10月28日,我院召开审判管理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本年度审判管理各项工作。
※10月30日,我院开展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培训,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队长朱利民应邀作了《道路安全知识讲座》,我院全体驾驶员参加培训。
【巢法动态】
※市中院检查指导我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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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合肥中院政治部副主任、信息技术处处长吴启国、副处长孙德华等一行至我院检查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
检查采取“听、看、测、评”的方式进行。检查组查看了“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自助式审判信息查询台,观看了覆盖机关及基层法庭监控演示,实地查看了我院数字化法庭建设、档案数字化应用情况等。
在执行指挥中心和审判管理中心,吴启国一行听取了我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汇报,并指令演示办公自动化系统、审判管理系统、审判质效评估系统、司法查控网络及门户网站建设等。
张勇院长介绍,近年来,在上级法院和市政府的指导支持下,我院坚持“科技强院、赶超发展”的工作思路,利用有限资金,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在基础设施、深化应用、资源整合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信息化工作从无到有,历经了起步、建设、推进的发展过程,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长足发展,初步完成“三大中心”建设,机关9个审判庭实现“数字化”全覆盖,档案数字化应用已启动实施;建成户外大型显示屏,扩大司法公开,社会反响良好;初步实现办公自动化,诉讼服务网使用逐步入轨,已搭建司法查控网基本构架,开通新浪、腾讯官方微博,网络安全建设稳步推进。
吴启国处长指出,巢湖法院在资金短缺困难情况下,坚持“科技强院”发展路径,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实属不易。下一步,还要争取多方资金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人才保障,加强人员培训,深化应用,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王标供稿)
【一线传真】
※注重引导化解矛盾 代表委员旁听观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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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上午,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我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该案由民一庭庭长叶朝宗独任审理,我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等现场观摩,原告马某某户籍所在地银屏镇3位人大代表应邀观摩。
马某某诉称,徐某某临时请马某某等人运沙子和水泥材料,并拆除一个铝合金门。双方口头约定,铝合金门拆除后,马某某可自行处置,所得收入抵拆除费。然而在操作中,马某某不慎在移动脚手架上跌倒致伤。马某某现要求徐某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原告马某某未聘请诉讼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打断对方诉讼代理人的辩解,有时情绪较为激动,叶庭长耐心给予引导,并做好法律释明。本案原被告双方是临时性劳务关系,是熟人之间常见的口头性劳务协议,发生损害责任纠纷时,原告往往举证存在困难。经过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叶庭长主动协调引导,被告徐某某认可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但认为原告因操作不规范跌倒致伤,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随着庭审进行,原被告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一定分歧,但情绪趋于平复。最后,被告徐某某承诺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庭审结束后,观摩人员集中评议,认为法官在庭审时的主动引导协调,为矛盾化解案件了结打下基础。(王标供稿)
※当庭调解效率高 观摩庭审评价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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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上午9时,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我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民二庭法官成玉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官、律师应邀观摩庭审,被告公司所在地半汤街道3名人大代表应邀观摩。
2013年8月1日,原告常州光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昊天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订立《汽车配套产品供需合同书》一份,就被告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漆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在双方往来中,被告陆续发生结欠货款情况。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差欠原告货款302559元一直拖欠不付。庭审中,成玉婷法官合理把握庭审节奏,理清争议焦点。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有序进行。成玉婷法官当庭组织了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签署了调解协议。
观摩人员评议认为,庭审适用简易程序,持续时间虽不长,但程序完整,紧凑有致;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强,法庭当庭组织调解成功,促使双方现场签署调解协议,保证了案件审理效率,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庭审收到良好的效果。(王标供稿)
【案件聚焦】
※“8·19”淮南矿难责任人于清泉在巢受审 引多家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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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9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非法越界开采区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7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4511万元。煤矿矿长于清泉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经指定管辖由我院审理。10月14日,“东方”煤矿矿长于清泉在我院第九法庭公开受审,该案引起了《法制日报》、《安徽日报》、《安徽广播电视台》、《新安晚报》、《安徽法制报》、《安徽商报》、《市场星报》、《环湖晨刊》等多家媒体关注。
被告人于清泉是淮南市“望淮”选煤有限公司“东方”煤矿矿长,负责矿内全面工作,是该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19日,“东方”煤矿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非法越界开采,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亿6千余万元。
据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等在越界开采区域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越界开采区随意布置炮眼、填装药量,导致瓦斯聚集,作业人员违规放炮引发瓦斯爆炸。经省成立的事故认定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于清泉早在2013年7月,就违规启用不符合储存爆炸物条件的材料库作为爆炸材料临时存储点。在爆炸事故发生后,于清泉指使工作人员转移临时存储点的炸药,并做假记录。庭审中,于清泉对此节指控予以否认,辩称自己对于矿内临时炸药存储点的启用,并不知情。
庭审从当日上午9时开始,持续了近三个小时,庭审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陈述等程序,庭审结束。鉴于该案案情重大,法庭将择日宣判。(王标供稿)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砍头息”的做法受到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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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砍头息”?所谓的砍头息就是出借人预先在出借款中扣除利息,然后再将扣除利息的本金借于借款人。
在当今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况下,民间借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那么砍头息的做法是否可取?此种行为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胡某因购买原材料于2015年2月1日向李某借款500000元,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利息为每月1日支付本月利息,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当日李某便从500000元的本金中扣除75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后由于胡某生意受损,直至借款到期之日,胡某既未按时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2015年8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本金500000元及支付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以实际借到的数额归还出借人。本案中胡某与李某约定利息的行为有效,但是李某实际得到的借款数额为492500元,而并非为500000元,预先支付的7500元利息属于扣除本金的行为,最后判决胡某归还李某本金492500元以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法官说法:在借贷关系中,为了防范风险,出借人事先扣除利息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法律的规定很明确,并不支持预先扣除的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而是以实际的出借金额为借款本金。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出借的本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张升供稿)
【普法园地】
※注意!11月1日起,这九件事再干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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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下九种行为不能再干了
1.造谣:在微信微博发假信息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后在微信、微博上发布关于险情、疫情、警情等消息前,一定要核实信息的准确性,三思而后行。
2.替考: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医闹:试图通过医闹获利者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1月1日后,在医疗纠纷中,带头闹事的患者家属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虐待:虐待老病残幼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老师虐待小朋友的新闻事件时有发生,但是大多数情况下,都只是辞退相应幼师或者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幼师若再有此类行为,将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同时,幼儿园以及幼儿园主管人员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扰乱法庭:在法庭上打骂法官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309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6.袭警:撒泼耍赖打警察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77条中新增加一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7.拐卖: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不免刑责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由“可以不追究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由“可以不追究责任”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上,明显增加了力度。
8.私藏禁书:私藏恐怖主义图书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超速:校车超速、超载将面临拘役和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
驾驶校车、客车严重超速超员,11月1日起将被判刑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行为
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刑罚将加重。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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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