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法苑短波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长淮视察我院民事执行工作
※合肥市部分人大代表视察我院基层法庭建设
※我院参加巢湖市社会抚养费执行工作座谈会
※冒酷暑入户调查 促执行现场取证
※7名被告人开设赌场受审 多名代表委员应邀旁听
※婚约财产引纠纷 调解结案化纷争
※伪造证件骗取借款 发财梦破身领重刑
※人为扩大损失 责任自担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法苑短波】
※为提升民商审判业务水平,7月31日,我院邀请合肥中院民二庭钱爱民副庭长作民事审判实务专题讲座,我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全体法官参加学习。
※8月8日,在合巢经开区大风湾体育公园,我院工会组织30余名会员参加合肥市总工会和合肥市体育局举办的“健步走”合肥赛区运动会。
※为增强干警身体素质,缓解工作压力, 8月11日,我院“太极拳兴趣班”正式开班,四十余名干警利用早晨空闲时间参加太极拳学习。巢湖市太极拳协会会长翟亚兵为学员现场指导。
※8月11日,我院召开第二季度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会议,对发改案件逐案评查,形成书面评查意见,下发指导审判实践。
※8月11日,巢湖市总工会主席朱莲芳等一行来我院调研工会工作开展情况。
※8月18日,我院党组扩大会议专题部署近期涉诉信访稳控工作,落实敏感时期信访工作责任。
※8月24日,省高院法警总队警务处处长李保胜、合肥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王克平、副支队长刘和德等一行调研我院司法警务工作,实地查看了我院机关监控室、羁押室、装备室等,详细查阅了我院警务管理资料,并听取了我院法警大队工作汇报。
【巢法动态】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长淮视察我院民事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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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长淮率领15位合肥市人大代表视察我院视察民事执行工作情况。巢湖市人大主任周恩平、副主任季萍等陪同视察。
视察组听取了我院民事执行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我院近年来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着力解决“执行难”,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为。
代表们认为,巢湖市法院执行法官年人均办案超百件,法官办案业务量大、办案质量高,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信息化建设工作成果显著,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推动了法院各项工作;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坚持“阳光治院”,树立了司法公信。
希望我院要继续强化执行工作,运用各种执行手段,着力破解“执行难”;继续推进司法公开,利用不同载体及时公开执行案件信息,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让涉案群众了解法院、了解法官;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充分运用“失信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出入境等措施,加大制约和惩戒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队伍综合素质,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执行队伍。
※合肥市部分人大代表视察我院基层法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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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合肥市部分人大代表至我院视察基层法庭建设。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长淮、合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释智文等15位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巢湖市人大主任周恩平、副主任季萍等陪同视察。
视察组视察了我院新建烔炀中心法庭,听取了近年来基层法庭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院基层人民法庭紧扣“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维护基层群众合法权益,努力为辖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改变基层法庭审判业务用房陈旧、审判庭配置简陋的状况,我院多方筹措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2014年黄山法庭建成投入使用;今年完成烔炀中心法庭、槐林中心法庭原址重建工程,基层法庭办案条件整体明显改观,人民群众诉讼环境不断优化。
代表们认为,近年来,巢湖市法院不断夯实发展基础,大力加强“两庭”建设,注重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创新司法服务模式,在硬件和软件建设上都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
针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代表们建议,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促进基层法庭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抓好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疏导矛盾,化解纠纷。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我院参加巢湖市社会抚养费执行工作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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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市人大在天河街道召开社会抚养费执行工作座谈会,我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勇等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各乡镇、街道计生工作负责同志就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希望法院今后一如既往依法支持基层计生工作。
张勇院长表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要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升执行工作能力,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提高执行效率,法院与行政机关要通力协助、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突出重点,着力执行典型案件,研判执行对策,做到措施得力、行之有效,扩大执行措施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要注重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做到合乎法律规定,不违规,不超限;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向涉案当事人反复宣讲国家计生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借力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典型执行案件执行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以案释法,扩大宣传影响力。
【一线传真】
※冒酷暑入户调查 促执行现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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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我院党组副书记欧书忠等一行深入夏阁镇对三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重点案件进行走访调查,为下一步采取执行措施奠定基础。
调查人员来到当事人王某开设的油料加工作坊内,对作坊内的机械设备、原料库房、加工成品等进行拍摄取证。同时,再次耐心地讲解国家的法律政策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面临的法律后果,要求王某及时履行剩余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
当事人孙某在夏阁镇经营一家超市,为判断孙某是否具备履行义务能力,调查人员对超市位置、环境、货品及经营许可证等逐一进行拍照取证,告知孙某应承担的的法定义务及拒不履行将面临的后果。
第三起案件当事人住所较为偏僻,夫妻二人均在外务工,家中只有留守的老人、孩子。调查人员向当事人父母了解当事人在外务工收入、地点、从事行业等情况,并要求其向当事人转告应当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随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内外环境进行拍照取证。
※7名被告人开设赌场受审 多名代表委员应邀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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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一案在我院公开审理。巢湖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加旁听。
7名被告人中,一名被称为二姨妈的袁某某年岁较大,其余都较年轻,其中一名被告人是90后。在几次开设赌场活动中,袁某某均参与。他们于2014年4月至11月,先后在槐林镇较偏僻的海如村、蒋冲村、小项村、大胡村、周岗村开设赌场;参与聚赌人数最多达20多人,涉及赌资数万元。7名被告人分别负责选择场地,提供赌具,放哨护场等;每次活动按赌情、分工分成,多则获利万元左右。案发后,袁某某等6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翟某主动投案自首。
由于涉案人数较多,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婚约财产引纠纷 调解结案化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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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给女方赠送金银彩礼是农村一项传统的婚俗形式,只要出于男女双方自愿,本无可厚非;然而,当纠纷产生,双方要求推翻婚约时,因缺失相关书面约定也给后续维护权益带来隐患。
沈某与张某于2015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3月16日,沈某购买价值三万六千元的首饰交付给张某。同月21日,沈某按照双方约定,同亲友、媒人将彩礼送至张某家中,双方约定于2015年5月1日举办婚礼。后双方因各种琐事,发生纠纷,未举办婚礼登记结婚。沈某为追回礼金和首饰遭到张某拒绝,双方遂对簿公堂。
沈某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需负所有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沈某在给付首饰时只有张某在场,并未留下任何字据。张某当庭否认拿到首饰,并辩称彩礼钱按照风俗应该花费,不应返还。沈某有理无据,百口难辩。为此,承办法官通过多方协调,与被告方数次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返还沈某现金五万元。调解结案促进了双方矛盾的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案件聚焦】
※伪造证件骗取借款 发财梦破身领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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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上网浏览时,网页上总不时弹出各种发家致富的广告,大部分人会选择无视或者直接关闭。但不乏一些有意者,会对此细细揣摩,甚至为此构画出美丽的蓝图。被告人郭某某就因为经受不住不良小广告的诱惑,采取诈骗手段妄想发家致富。梦破后,等待他的是长长的牢狱生活和深深的悔意。
2014年11月至12月,郭某某伪造不同身份的相关证件,在不同的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先后租赁五辆轿车,之后又伪造了自己及他人的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将这五辆车抵押给不同的二手商行获得借款,再将所获得的借款用于赌场放高利贷,想以放贷的形式迅速致富。郭某某自以为这样瞒天过海,能够让自己过着安心数钱的生活,可是事情的发展却并非如他所愿。汽车租赁服务公司从GPS跟踪定位系统发现事情蹊跷,遂利用GPS将部分车辆追回。郭某某东窗事发,于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车辆证件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高达五十多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据此,我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官说法】
※人为扩大损失 责任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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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其中原告存在人为扩大损失,法院依法判决扩大损失部分由其自己承担。
2013年3月25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邻里纠纷,相互厮打,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至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多处挫伤,支付检查治疗费689.63元。并于3月26日住院治疗,于5月31日出院,住院66天,支付住院医疗费8456.50元。事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23594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伤后,进行相应的治疗是必要的,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告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从原告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住院记录来看,原告自2013年3月26日入住该院,至2013年4月20日间,进行了相应治疗。自4月20日后,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未再进行任何实质性治疗,每天仅有体温测量记录,且体温也一直正常。根据常理,原告已无继续住院治疗的必要,4月20日以后产生的费用应为其人为扩大损失,依法应由其自己承担。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对其4月20日后的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不予赔偿。
法官寄语:朱某某原本以为自己只要住院,住院费由被告承担,所以小病大养,这样既报复了对方,自己还能得到一笔误工赔偿费,何乐而不为。不曾想法院判决无需继续住院产生的费用最终由其自己承担,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本案警戒大家,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后,治疗应当实事求是,不要恶意扩大损失,对其故意扩大的损失,法律是不予保护的。
【新法速递】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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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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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法院研究室编